一些购房者在草率签订认购书后,由于种种原因不想再购买该处房产,但是考虑到将没收定金只得被迫签约,也有的购房者只能放弃定金。对此,很多购房者不禁要问房产商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
一些购房者在草率签订认购书后,由于种种原因不想再购买该处房产,但是考虑到将没收定金只得被迫签约,也有的购房者只能放弃定金。对此,很多购房者不禁要问房产商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但是,在签订认购书时,主债务还不存在,定金只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,理论上讲是无从存在的,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,是为了保证签订正式的合同。为此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,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就此,认购书的约定在法院的审判中有了一定的标准,认购书中的约定一般也为审判时所接受。因此,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慎重行事。